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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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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