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亲友劝解,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