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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向良云、严松林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德平担任记录。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限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同被告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2003年2月,被告擅自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先后数次寻找,均无被告戴某某下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被告戴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小孩。被告戴某某自2003年2月外出,一直杳无音信,与原告徐某某无联系。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原告徐某某举证,本院认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溆浦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戴某某于2003年2月外出,一直下落不明的事实。

3、原告徐某某的陈述,证明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个性不合产生夫妻矛盾,被告戴某某自2003年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与原告徐某某无联系。双方长期分居,彼此未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世庚

人民陪审员向良云

人民陪审员严松林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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