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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9日作出(2004)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4)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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