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9日作出(2004)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4)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