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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运城市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X区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X,陕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X段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关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运城市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常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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