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X区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X,陕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X段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关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运城市XXX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常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