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化某某。
王某某与化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李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