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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化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化某某。

王某某与化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李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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