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0月1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10月2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10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7日17时30分许,在延津县X镇南皮砖窑厂南边的路上,被告人牛某某因故与被害人丰XX发生纠纷,牛某某用手扇丰XX左脸一巴掌,造成丰XX左耳外伤性耳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耳部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丰x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丰XX陈述;延津县公安局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许英杰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俊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