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李玉枝,女,55岁,汉族,郑州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6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57岁,汉族,住(略),系魏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2002)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张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六日内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崔广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