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领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国际饭店五星座D502。
负责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新乡市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领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新乡市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