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32岁,汉族。

被告王某,女,28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3年4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6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夏,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6月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一起生活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8年从淅川县给孩子邮寄一件衣服后再无音信,故原被告婚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贵阳相识,于2003年4月15日在西峡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同年6月18日生育一男孩杨某。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6月离家外出一直未归,2008年从淅川县给孩子邮寄一件衣服后再无音信。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西峡县X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结为合法夫妻,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帮助和扶养,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于2007年6月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不尽为妻、为母之责。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后仍未与家人联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钊

代理审判员薛锋

人民陪审员詹小勇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