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海搴。难ǎ裰っВ丶旱悖鞴澄遄宰巫智逼乇畔普蚧秸巧W村X村X号,暂住(略);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201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北海市X村X号一楼,盗走了陈某洁的一台雅杰牌TOR-302型黑色电动车(车架号:(略);电机号:(略);价值2185元)、曾宇兰的一台深圳台铃牌黑色电动车(车架号:(略);电机号(略);价值2400元)。当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将盗得的上述台铃牌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销给他人。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将盗得的雅杰牌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放在北海市X区l巷X号鑫展旧货代购代销行销售。
201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北海市X区X路南方明珠小区盗窃电动车时被抓获,其作案所用的液压剪、螺丝批等工具被收缴。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鑫展旧货代购代销行业主陈某棠处收缴赃物雅杰牌电动车并依法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400元应予追缴退还给被害人曾宇兰。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400元退还给被害人曾宇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林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