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