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丽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