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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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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