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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杜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符国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杜某某之夫朱某梁的叔伯大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姬海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证人邹胜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之夫朱XX因买车跑运输经邹XX有介绍借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2010年9月X号前还钱,并出具了借条。2010年8月10日,被告之夫朱XX在给其舅邹XX开车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借款时她不知道为由,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与借款人朱XX是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的债务,被告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

针对上述请求,原告提交了借条,并申请证人邹胜有当庭作证。

被告杜某某辩称:我丈夫朱XX生前想与其舅邹XX合伙买货车跑运输,已向老庙岗一个汽车销售公司交2万元定金,这2万元是借朱XX的钱,为买车又准备用朱XX、朱XX的房屋做抵押贷款,款无贷出来,朱XX就因交通事故死亡。我夫朱XX生前是否借原告5万元,我不知道,我也不同意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之夫朱XX因买车跑运输经邹XX介绍借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1分利息,期限6个月。2010年7月16日,朱XX给原告付利息3000元后,又给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内容为:今借王XX现金伍万元整,9月X号前还钱,朱XX。2010年8月10日,被告之夫朱XX在给其舅邹XX开车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持借条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以借款时她不知道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朱XX生前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人邹XX的证言,原告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之夫朱XX为买车经营,向原告借款5万,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朱某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以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此款。被告以借款时其不知道为由拒还此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姬海朝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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