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40岁。
被告武某某,男,40岁(缺席)。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代理人孙新到庭参见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武某某缺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婚生女儿武XX,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务琐事彼此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锁事曾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也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共同处理好家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也被告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