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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泌阳县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犯贪污罪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高某乡X村委两半截村组进行移民申报工作。2007年7月在第一批移民补贴款发放过程某,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协助乡政府办理该村X村组的48户177人移民补贴款。张某甲分得x元,马某乙分得x元,除去二被告人各自应分得移民款1500元,二被告人各自贪污85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各自退赃款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邢某某、程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马某辛、高某某、刘某某、张某壬、王某癸、张某某、申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辛、马某某、张某某证言,泌阳县人民政府泌政文(2006)X号文件,高某乡人民政府证明,2006年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单,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证,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在协助国家政府机关做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移民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乙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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