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为琐事经常吵架相骂,现分居达七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俩感情不和属实,现已分居多年,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愿恋爱相识后,于1990年2月在溆浦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1990年4月生一女孩,取名张洁。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为琐事曾多次吵架相骂,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2、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松
二OO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修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