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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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1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11月2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9日早,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豫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舆县X街上时撞着前方行人韩XX,致韩XX当场死亡。此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平交发检字(2008)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平舆县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倪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号,关于倪某某一案调查报告书、撤诉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韩XX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姚明

二O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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