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0)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11月2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住(略)。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利、田某平、田某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三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10时30分左右,驾驶鲁05-x大中型拖拉机车沿广饶县X镇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某中街路口南约50米处时,车上乘车人大王镇X村卜风香不慎坠落并与该车相撞,造成卜风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广饶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判决宣告前能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中明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延翠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