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姬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某2003年结婚后外出打工,2007年与郭XX相识,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后郭XX发现姬某某已婚并提出控告。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望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某于2003年12月18日和刘XX在宝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被告人姬某某在石龙区竹园矿与郭XX认识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后郭XX发现姬某某有配偶且处于合法婚姻状态,遂于2010年9月25日向石龙区公安局报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姬某某供述,2003年与刘XX登记结婚,未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在竹园矿认识郭XX后,二人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

二、被害人郭XX陈述,2007年认识被告人姬某某,后二人一起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孩子生完后,知道被告人已经结过婚。

三、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03年和姬某某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四、证人孙XX、郭XX、许XX、张XX证言,证实知道被告人姬某某与郭XX是在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生了一个女孩。

五、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新生儿父亲为姬某某,母亲郭XX。

六、被告人姬某某与刘XX结婚证,证实二人于2003年12月18日在宝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七、宝丰县民政局、档案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姬某某与刘XX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八、被害人郭XX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被害人郭XX已经谅解被告人,并且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自己已结婚,仍以夫妻名义与郭XX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触犯了我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姬某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