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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功等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汝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8年6月至今任天瑞集团铸造公司二分公司三厂冶炼车间统计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某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略),2010年10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某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6年11月至今任天瑞集团铸造公司二分公司三厂仓库保管员,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某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3月至今任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供料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8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某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至今任天瑞集团铸造公司二分公司保卫员,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8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某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及甄某某的辩护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分别系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三厂冶炼车间统计员、仓库保管员、供料科科长、门岗保卫员,四被告人伙同本公司职工杨少锋、谢高杰(该二人另案处理,二人分别系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三厂综合办主任、冶炼车间主任),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并利用职务身份,出具领料单,将账目走平。2010年7月8日晚10时许,甄某某驾驶自己的双排座卡车,经安某某放行后进入公司并开进陈某某看管的仓库内,在杨少锋、谢高杰、甄某某、窦某某的配合下,陈某某用仓库航吊将三袋铬铁(每袋1100公斤)、两袋硅锰合金铁(每袋1200公斤)吊装到卡车上。随即,杨少锋、甄某某、谢高杰三人将所窃取合金铁拉到本市X镇X村赵X强(另案处理)处销赃,赃款分获。事后,由窦某功出具领料单给仓库保管员陈某某,使领料数量和车间台帐相符。经价格鉴定,被窃取物品价值总计x元。案发后,各涉案人员共计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刚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频资料、退赃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陈某某、甄某某、安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与他人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退赃数额多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安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跃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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