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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0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付X杰(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无手续的“北方永盛”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经查证,该车系骑岭乡X村杨X伟于2010年9月22日被盗车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5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X香、杨X伟、陈X福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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