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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登封市人民医院附近拾到一名男婴。因其妻不愿收养,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通过汝州市X乡X村王X元的介绍,以x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汝州市X乡X村的鲁X立。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鲁X立、王X元、李X利、李X霞、鲁X、郭X香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捡拾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某某已经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某某供述案发后通过其外甥王X杰给鲁X立退赃x元,其外甥王X杰因涉案在逃,买卖儿童中间人王X元亦在逃,而鲁X立证实没有得到退赃款,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已将犯罪所得款项退还鲁X立,故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相敏

审判员陈国强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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