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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生,苗族,武冈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武冈市人,武冈市人民医院职工,住(略),系原告邓某甲之母。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二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夏某某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邓某乙2002年结婚,2004年2月生小孩邓某甲。2008年5月30日,两人因性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邓某甲由夏某某抚养,被告邓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至邓某甲年满18周岁止,但至今被告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某乙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邓某乙表示愿意按月给付抚养费,以前因为给付抚养费方式不明确才有迟缓,并已在调解前给了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乙自2009年6月起,每月给付邓某甲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300元,按月从邓某乙工资中扣除,由邓某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予以协助,至小孩邓某甲满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邓某乙承担150元,夏某某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剑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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