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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倪正军,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岳峰、被上诉人曹某、王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正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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