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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戴宏军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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