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唐某某,又名唐某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宏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显柏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7月,原、被告在父母的包办下定亲,并于同年9月10日在武冈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男孩马某林。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加上家庭琐事等方面的原因,双方经常吵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要离婚,小孩应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承担适当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原、被告在父母的操办下定亲,并于同年9月10日在武冈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男孩马某林。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加上家庭琐事等方面的原因,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马某林由被告马某某抚养,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7000元。此款在双方领取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宏军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显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