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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赵建烈及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我与被告经过协商,决定合伙投资开办金福源足浴中心。按照三方协商方案,原告投入合伙资金x元,被告李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6月5日,金福源装修完毕并进行试营业,由于被告张某某的原因,合伙经营无法继续进行。8月20日,由见证人崔万锁协调并起草协议,我与二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张某某应从2009年2月20日起,分三次向我支付入伙资金x元,并按月息1.245分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为6个月,2009年8月20日将本息全部结清,将本人金福源股份转让给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我退出金福源经营活动,可被告张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被告李某某也未按协议承担连带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入伙资金x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某辩称:事实属实,原告未按协议办理消防证,无法营业,应赔偿我损失。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未按协议办理消防证,无法营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告尉某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协商合伙投资开办金福源足浴中心,原告投入合伙资金x元。8月20日,原告尉某某、被告李某某退股,由见证人崔万锁协调并起草协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三方约定:一、甲方(张某某)在2008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给乙方(李某某)伍拾伍万元人民币及前期利息(一分二厘四五),乙方将金福源股份转让给甲方。二、甲方从2009年2月20日起,分三次共付给丙方(尉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及2009年2月20日起开始产生的利息(共计6个月利息。利息为一分二厘四五),2009年8月20日前付清,丙方将金福源股份转让给甲方。三、金福源消防手续由丙方负责办理,费用_万元整有甲方负责。四、从2008年8月20日起金福源所有债权债务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五、如甲方违约,甲方留下金福源,自动退出;如乙方、丙方违约,应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付给丙方的款项由乙方担保。协议签订后,丙方退出金福源。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尉某某股金,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投资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股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未按协议给其办理消防手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在本案未反诉,且已另案起诉,故其称的损失应在另案解决。被告李某某自愿为被告张某某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尉某某入股款x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款付清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一分二厘四五计付)。逾期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玉霞

审判员王胜章

人民陪审员赵晶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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