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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王某,河南文轩(略)。

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天地(略)。

原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竟业达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第一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反诉原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竟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义,被告第一高中委托代理人李建锋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签订全数字双向闭路教学系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被告按约定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网络设备,进行系统安装,于2005年1月29日结束,并经被告验收合格,随即投入运行。但被告却不按约定给付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67万元及违约金约10万余元。

被告辩称,一、双方签订的虽然名为设备购销合同,但从招标公告、投标书、合同、承诺书、产品宣传彩页等证据可知,原告不是简单的设备供应商,而是系统集成商,是承担多媒体综合校园网从设计到安装调试的整个项目的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的全部工作内容,最终要实现其承诺的视频直播、视频点播、音频点播、课件点播、网络中控双视频教学评估、多画面监控等功能。所以,本案案由不是购销合同,而是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二、原告给被告安装的多媒体综合校园网系统,存在严重问题,主控室无法远程启动教师终端,个别教室在终端也无法正常启动,不能实现远程维护、管理、控制各教室终端,在主控室无法实现视频直播、无法播放视频及录像,无法实现一个教室终端向其他教室终端的双向传输,导致多次大型活动无法正常举行,正常的教学活动中的资源点播无法实现,距离其在投标时承诺技术水平差距甚远,甚至连最基本的功能都无法保障使用。因此,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三、由于原告违约在先,一直拒绝维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被告无法付款。被告要求先维修,后付款。四、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反诉原告第一高中诉称,2004年12月,经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招标采购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名为设备购销合同的多媒体双向教学系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建反诉人的多媒体双向教学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等义务。被反诉人的工作,虽经被告验收,但系统始终无法达到被反诉人承诺的免维修、易管理、稳定性高的技术水平,甚至连基本的功能都无法实现。被反诉人拒绝调试维护,尽管其曾于2007年、2009年分别承诺给予及时维护,但至今难以落实,导致系统一直无法正常运行。被反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却先告状,要求反诉人支付工程款,不提自己的设计安装质量问题。故反诉请求确认被反诉人没有履行对系统履行维护义务,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x元;判令被反诉人对其系统继续安装调试、维护,使网络达到正常运行状态。

反诉被告竟业达公司辩称,反诉人反诉状中混淆了双方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而不是所谓的多媒体双向教学系统设计施工合同。答辩人提供的设备调试完毕后,反诉人已经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且随即投入运行。现反诉人反诉说无法使用,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答辩人自始至终承诺按双方的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综上,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3日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公告,就第一高中全数字一网通多媒体校园网进行谈判采购,经竞争谈判,原告竟业达公司成交。同年12月20日双方在第一高中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供方)竟业达公司,被告(需方)第一高中,一、设备名称: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全数字一网通多媒体校园网,设备总价款:x元。二、需方对设备规格、型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设备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三、供方对设备免费进行安装调试,需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要求的场地、电源、环境等。设备投入正常运行需方出具验收证明后为工程结束日。四、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2004年12月22日到2004年12月31日,供方负责将设备按需方要求在河南三门峡市一高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五、供方在交付设备时向需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设备要求中需要说明的产品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售后服务计划:2、对系统提供终身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对自产设备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更换服务,对重要设备提供维修备用更换服务。对外购或代购其他厂家的设备或产品,由供货厂家按其出厂售后政策履行售后维修、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同时有义务协调推动供货厂家履行其售后责任与承诺。3、自有设备送至公司更换或维修需3天时间,外购设备需一星期。5、我公司定期举行教学软件与系统应用的升级培训。6、软件终身免费升级。7、用户使用人员发生变化,免费对新来人员进行培训。七、付款方式及期限:货物运到网络建成后首付货款总价值的50%,网络建成正常运行后10日内付合同总额的20%,2005年5月1日前付合同总额的25%,另外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网络建成正常运行且保质期满一年时一次性付清。八、系统建成期限:按照招标要求完成。九、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付设备的,应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价值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未付设备款的,应向供方支付自付款截止日期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十、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十一、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技术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十五、本合同以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竟业达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供网络设备,进行安装,于2005年1月28日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并向三门峡市政府出具验收报告。之后,第一高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竟业公司50%的货款x元,正常运行后10日内即2005年2月7日支付20%的货款x元,共拖欠货款计x元。到同年3月11日方付货款35万元,尚欠货款x元。之后,第一高中于2006年2月24日付款5万元,下欠货款x元。2007年1月16日付5万元,下欠货款x元。其中含5%质保金x元,但此款按合同约定应于一年后即2006年1月28日一次付清。为所欠货款竟业达公司于2009年4月派员前往索要未果,第一高中不付款的原因为竟业达公司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达不到设计的功能,并多次维修无法正常使用,并以其教师员工及巡查的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就双方的问题,竟业达公司(乙方)于2009年初草拟补充协议给第一高中(甲方)修改签订,其主要内容为对剩余货款x元支付办法进行协议:1、分两次,本协议生效日甲方承诺付x元,2010年4月1日付清,首次不少于x元。2、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汇款后为甲方的设备提供免费售后技术支持,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免费售后技术支持的内容:(1)所有教室终端如有问题返厂免费维修,但终端里主板、内存、CPU除外;(2)系统软件免费升级,终身维修;(3)若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工程师提供免费上门服务;2011年4月1日之后的售后服务,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用。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维修申请,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相应,否则扣除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011年4月1日之后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申请乙方业必须在48小时内响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4、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则须向对方支付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诺放弃对此项违约金的所有抗辩权。第一高中接收后,于2009年2月13日对补充协议修改后,由该校的合同经办人马长安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竟业达公司,修改内容为第一次付款时间为本次维修结束之日的一个月后的这一天2010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免费售后技术支持,内容参照合同第六条执行,具体内容是什么,补充协议应写清楚。其余无修改。第一高中附:本协议应在本次维修后试用一个后签署,然后再付款。但补充协议双方未达成,发生纠纷,竟业达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竟业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一高中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该合同的性质,应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确定,故应以购销即买卖合同来确定,第一高中此主张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竟业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安装、调试了双方所交易的设备,第一高中签署了验收合格的报告并上报了政府相关部门。第一高中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拖延。故第一高中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民事责任及违约责任。在设备运行中,第一高中认为达不到所要求的效果,是设备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中的问题,第一高中未按合同的约定应当鉴定而未鉴定,但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可证实设备存在达不到满意的效果,对此竟业达公司负有责任,故第一高中反诉理由成立,其反诉请求,根据本案情况,竟业达应当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继续履行。鉴于竟业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亦有责任,第一高中亦未及时支付货款,双方的违约责任相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驳回竟业达公司、第一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第一高中负担。反诉费950元,由竟业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南军

审判员王某章

人民陪审员赵晶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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