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2009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武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武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杰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刘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