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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北京君阅光华图书有限公司、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B座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阅寰宇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君阅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告与北京君阅光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阅光华公司)签定《约稿合同》并邀请原告撰写《加强政府执政力和公信力读本》(以下简称《读本》一书),字数为15万-20万字,稿酬为每千字一百元,支付期限为首次出版后30日内付清。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稿件,字数约18万字。后原告根据君阅光华公司的要求于2009年12月3日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图书按期出版,截至目前图书出版10月有余,但被告仍未支付相关稿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稿酬,但未支付,应承担支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稿酬1.8万元。

被告君阅寰宇公司辩称:原告2007年曾经就《读本》一书进行了出版,且该书与《读本》一书有20%以上的相同,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读本》一书书号为x-X-X-X-4,于2009年11月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共同出版发行,署名徐某编著,全书共180千字。

《政府执行力》一书于2007年10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署名徐某著,全书共160千字。

2009年5月27日,君阅光华公司(约稿方、甲方)与徐某(著作方、乙方)就组织《读本》一书的编写工作签订了约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撰写的书稿名称暂定为《加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读本》;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结合有关规定,甲方以稿费的方式支付乙方报酬,甲方采用的书稿稿费为每千字一百元人民币;甲方原则上在图书首次出版后30日内向乙方付清,如有特殊情况,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基础上,甲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图书首次出版后的90日内;甲方自收到稿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该与乙方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如不能签订,双方约定自动失效,甲方向乙方支付稿费的30%作为赔偿,乙方有权自行处置稿件;著作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2009年12月3日,徐某(甲方、著作权人)与君阅寰宇公司(乙方、出版者)就《读本》一书的出版事宜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读本》一书书号为x-X-X-X-4、乙方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出版《读本》一书;乙方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向甲方支付稿费:1、稿费=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量,其中版税率按照8%计算;2、一次性付酬(买断),原创稿(以前没出版或发表过)一次性付酬标准为100元/千字,如果本书是作者以前出版过的书稿或其修订稿,付酬标准按原创稿的50%计算;一次性支付稿酬的,乙方在图书首次出版后90日内向甲方付清稿费”。

君阅寰宇公司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

君阅寰宇公司主张《政府执行力》一书与《读本》一书有20%以上相同,经对比,该二书有40.23千字相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君阅寰宇公司另主张已向徐某以电汇方式支付过部分稿费,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2010年10月28日,徐某以著作权合同纠纷为由将君阅寰宇公司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徐某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版权页、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徐某与君阅寰宇公司所订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君阅寰宇公司在《读本》一书出版后未及时向徐某支付稿酬,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否认违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徐某要求君阅寰宇公司支付稿酬1.8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某稿酬一万五千九百八十八元五角;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君阅寰宇出版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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