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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驿民初字第1571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汉族,约岁,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某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留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饲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7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并同时做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08年12月底还清,否则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违约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驻马店市X路经营一门店,经销饲料,被告在2008年多次购买原告的饲料,支付部分货款后,在2008年7月18日双方经算帐,被告还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欠宋某某饲料款肆万伍仟元正(x元)关某某2008、7、18”的欠条一张。同日,被告在该欠条的背面给原告书写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从2008年7月起至2008年12月底,共5个月,每月还款x元,每10天还款3000元左右,5个月还完,如果违约,愿意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但至今一分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某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饲料,欠原告款x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2008年7月18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和还款计划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被告应按还款计划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某货款x元及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人民陪审员贾富东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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