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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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37岁。

辩护人徐某,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9日1时许,杨某某得知其弟杨××与崔×为玩牌发生纠纷后,窜至同村村民崔×家楼门外,与崔×论理不成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将苏××背部砍伤,将崔×双手致伤。经法医鉴定,崔×的损伤构成重伤,苏××的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及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构成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求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3、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4、系初犯、偶犯;5、被害人对本案发生也有一定过错;6、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1时许,杨某某得知其弟杨××与崔×为玩牌发生纠纷后,窜至同村村民崔×家楼门外,与崔×论理不成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将苏××背部砍伤,将崔×双手致伤。经法医鉴定,崔×的损伤构成重伤,苏××的损伤为轻微伤。经伤残评定,崔×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崔×、苏××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到后,我弟杨××正在崔××门前吵,崔家楼门关着,我说让他回去明天再说,正说着他家大门打开了,崔×在楼门外把我叫到东边说事情,正说着不知道谁从屋里出来拿个铁锨就朝杨××身上砍去,我就去护我弟,崔×也拿着铁锨朝杨××砍去,我不知道怎么头被他们铁锨砍一下,背部也被砍一下,被苏冬和宁娃搀走了。

2、被害人崔×陈述:昨天晚上我和杨××、杨×、苏×冬四人在石佛寺玉文化广场喝酒,又到苏寨村苏××茶馆打牌玩,杨××说苏×冬捉弄他,我劝他,他说我和冬冬合伙骗他,他和苏×冬两人撕打起来,杨××气冲冲地到苏××的厨房里,我怕他俩再打,就把杨××关到厨房里,我把苏×冬送回家。我回到家门口时约11点,杨××正和我爹在打,我看到后就到院里拿了一根杠子上去打,接着杨××的哥杨某某也上去打,打有二、三分钟,人们拉架我们停止打架。我被家人拉到了医院。杨某某拿了一把砍刀,杨××拿了一把菜刀。杨××和杨某某拿着砍刀和菜刀到我家用刀砍我和我母亲,我手被杨某某持砍刀砍了两刀,后来在医院检查断了七根肌腱,我母亲腰上被杨某某砍了一刀,杨××拿的刀被我父亲夺了下来,后来杨某某拿着刀砍我,我拿家里的铁锨挡他的时候,打到他的头上了。

3、被害人苏××陈述:今年农历四月初四晚上11点40分左右,听见有人撞门,往房子上扔砖头,我穿衣服上到平房上,文子在外面噘,我在房子上见果子回来,我就下去把门打开,给文子说好话,我看他喝点酒乱噘,跟他说不成,我对他哥杨某某说:“文子喝酒了,今黑说不成,明天再说。”杨某某说:“今黑你说不清楚,我跟他不了。”这时,我丈夫崔××出来给文子说好话,文子不听,还用巴掌扇他脸,还掏出菜刀来,果子看文子要砍他爹,就到院里拿个锨,准备砍文子,杨某某从腰里拿个刀去砍果子,我对果子说:“快跑,建春手里有刀”,果子往西边跑,建春在后边追,跑到西边没处跑,他俩打起来,一个拿个锨,一个拿个刀乱舞扎,我穿个拖鞋上去拉,果子怕砍着我,把锨扔了上去护我,杨某某乱砍,给我腰里砍一下,果子上去挡,砍着左手了,右手抓住他刀,手筋被割断,他俩倒在地下,建春压在果子身上,我推不动他,叫玉建过来拉,后来把他们拉开了。

4、证人杨×证言:我到那见建文在外头噘,停一会儿建春也来了,崔×家门开开,崔××在向建文解释,正说里,建文给崔××捞住撕抓,果子看建文打他爹,果子回屋里拿个锨,建春这时也过来了,只听锨“咔嚓”一声,不知道锨弄哪里了,接着果子和建春就跑到西边打起来了。约五分钟,果子捂着手过来了,建春也走了,接着建文也走了。走到建文们处,建春在那站着,手机一照,头上流血了。

5、证人崔××证言:我急忙穿好衣服出去站到楼门外头,看到杨某某、杨××手里拿个刀,杨××上去就打我一巴掌,把我鼻子打流血了。我看他身子乱晃,象是喝醉了,他拿个菜刀对我乱舞扎,我和他对着撕抓,双手紧紧握住他手里的刀,把他刀给夺了过来。这时,我娃从东边过来,杨某某手里好象拿个砍刀,朝我儿子砍,后来我们附近的邻居都过来,将我儿子扶到屋里,我儿子双手都是血,我爱人左后腰也被他们砍了一刀。杨××始终在劝架说事,没有参与打架。

6、证人宋××证言:昨天晚上11点多我在睡觉,听见有人在外边踹门,我婆子问是谁,外边的人说文娃,我妈把门打开,一直给他讲好话,我公公也出去给他说好话,杨××上来给我公公扇一耳光,给鼻子打流血,按倒在地上打。这时,崔×从外边回来了,我丈夫上来可和杨某某撕打。我丈夫用手攥住杨某某的刀,我妈上去捞架,杨某某起来给她砍两刀。

7、证人杨××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4月29日晚他在打架现场将崔×拿着砍刀上去要砍人时,他把崔×捞住了,把崔×捞到家里把门关住了。

8、证人苏×证言,主要证实崔×、杨某某、杨××、崔××发生撕打的事实。

9、现场图,主要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鉴定结论,主要证实崔×、苏××的伤情情况。

11、调解协议、撤诉书及收条,主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崔×、苏××x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与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发生厮打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赔偿情况及被告人当庭的悔罪态度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的起因是杨某某与崔×因不能冷静处理邻里关系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但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相互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结合被告人杨某某当庭的悔罪态度及赔偿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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