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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杨村X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村X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某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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