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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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袁某伙同王大虎(在逃)在夏邑县X路“自由空间”网吧门盗窃孙某的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余元。11月13日下午,二人在昌盛路“地球村”网吧门口盗窃祝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孟某、姚某某证言,被害人孙某、祝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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