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1、X层。
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申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某乙不服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