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905房。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迅速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0日前将此款付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转付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户名称:长沙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长沙县X路分社;账号:x)。
二、如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则放弃追索利息x元;如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即时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x元。
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浩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