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又名王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田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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