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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张留涛),又名张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平街杨某兵精修门市部里,趁人不备,盗窃杨某兵柜台里的诺基亚N97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105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照片,证人杨某、张某乙的证言,失主杨某兵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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