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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等与被执行人张某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退休职工,系被害人胡某丁之父。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系被害人胡x远之母。

申请执行人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民族,籍贯,住(略),学生,系被害人胡x远之子。

申请执行人胡X某,女,X年X月X日生,民族,籍贯,住(略),学生,系被害人胡x远之女。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胡某乙、杨某丙、胡某丁、胡X某申请执行张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胡某乙、杨某丙、胡某丁、胡X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的(2002)咸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赔偿丧葬费等合计x元(含已给付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刚刑满释放,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法执恢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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