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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被告邰某某借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中段。

负责人吴某某,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社信贷员。

被告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邰某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⑷噶馨硎死嬖鞲参邪质佳┣迮糯眯嫌骱缌律诵判眯缬呱凰姹⒏辣栉罱揽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称,被告邰某某于2007年8月28日因购车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1.115‰。时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2008年6月20日前所产生的利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重威胁借款本金的按期收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邰某某归回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9225.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邰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邰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自2008年6月2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共计9225.45元;

二、被告邰某某共归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借款x元。自2010年1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借款2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115‰计算的利息,直至上述借款还清时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邰某某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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