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李某某,安阳市文峰区XX乡计生办干部。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8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文计生征字(x)X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各x元,共计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文计生征字(x)X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执行费200.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刘立铭
审判员:王胜军
代理审判员:王宁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