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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华冶化有限公司与卡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COMANEINTERNATIONALGROUPLTD.)合资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海华冶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卡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陕西海华冶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与卡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x.)(以下简称卡门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西民四初字X号民事判决,海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卡门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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