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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某、陈某某、濮阳市大成化工有限公司、濮阳市运成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大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运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陈某某、濮阳市大成化工有限公司、濮阳市运成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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