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贺某某丈夫,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里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略)。

上诉人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以下简称“珠晖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行赔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上诉人珠晖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贺某某因对其住房被强制拆除不服,自2008年7月始,先后多次到湖南省委、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等处进行上访,其中2008年9月5日因不当上访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0年4月6日,原告又以相同事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继续上访,并投递上访邮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随即被带离送至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2010年4月9日,原告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俯佑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将其送回,并移送被告珠晖公安分局处理。被告经审查,认定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遂作出珠公(站)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贺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执行。贺某某不服,向衡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5月20日,衡阳市公安局作出衡公复(决)字(2010)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审认为,原告贺某某因对其住房被强制拆迁不服,理应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由有关部门解决,原告在得到有关部门答复后仍不听劝阻,连续上访,并且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告珠晖公安分局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贺某某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拘留期间财产损失1110元的诉讼请求。

贺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珠晖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印证,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予上诉人3663元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珠晖公安分局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没有对上诉人造成损害,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因房屋拆迁一事,曾多次到湖南省委、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也曾因此受到过治安行政处罚。2010年4月6日,上诉人在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后,又以相同事由继续到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的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二)项规定。被上诉人珠晖公安分局在查明事实后,对上诉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上诉人贺某某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明其因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拘留期间的损失1110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贺某某将其赔偿请求增至3663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贺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慕蓉

审判员肖大鸣

代理审判员陶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国锋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