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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智力二级残疾人,苏仙区计生委门卫,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中专文化,苏仙区计生委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郴州市佳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残疾人,无业,现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于2003年1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系智力二级残疾,被告系肢体二级残疾。双方结识不久后,于200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生活在原告的父母家中,被告在与原告的父母相处时出现一些矛盾,双方也因家庭经济发生一些矛盾。原、被告婚后无小孩。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自愿离婚;

二、现在各方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三、由原告李某甲给付被告李某丙经济补偿款6000元(已当场兑现);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日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友元

审判员胡某锋

人民陪审员汤延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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