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苏仙区农村信用社诉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该社客户(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该社客户(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劳动局干部,住(略)。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副食品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2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文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文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