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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邰家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4日,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同学关系以原告名义在信用社贷款x元借给被告,被告苏某某承诺于2009年9月15日一次性归还原告x元及利息x.20元,共计x.20元,并承诺如逾期不还加付违约金每月1000元。但被告至今还未归还,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某共计人民币x.2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即549元,被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原告张某某已预交,被告苏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前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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