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西一组村民,住(略)。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西一组村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⑷噶馨硎@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感情,经常吵架,2007年8月份,因感情不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并分居,现已无法和好,依法诉讼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某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6日举行结某仪式,2005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付某凡。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并述称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已分居。因被告付某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某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重,尚有和好可能,故此,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