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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双华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双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X镇X村增加冲组X号。

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略)。

上诉人申双华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曾某某一次性支付申双华人民币叁万元,该款支付至申双华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用户名:申双华账号:x),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300元,二审诉讼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共计1950元由申双华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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