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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莫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周章锋,广西丛中建(略)事务所(略)。

被告莫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X栋X-X-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莫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莫某丙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莫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阳熙玮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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